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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研究院创新团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1/3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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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研究院创新团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南昌小蓝经开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地方产业,建成区域纳米产业技术源头创新基地、高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产业技术创新发展服务平台,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南昌研究院(以下简称南昌研究院)培育一批创新团队项目(高技术早期项目)。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创新团队项目的创新性、重要性、市场前景和产业规模等方面进行评议,分别给予创新团队30-50万元的资金支持(A类50万、B类40万、C类30万)。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创新团队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南昌研究院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结算采用报销制(除人员经费支出),创新团队项目经费支出,经创新团队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南昌研究院相关部门审核并报销。
       第四条  创新团队应在项目开始前向南昌研究院提供项目执行期间的《项目推进计划表》,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创新团队应每半年向南昌研究院提供一份工作进展说明;南昌研究院参照创新团队所提交的《项目推进计划表》,每年对创新团队进行一次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南昌研究院将提前终止资金支持。
       第五条  追偿权
       (一)如创新团队在项目孵化期间未进行产业相关的研发活动、或将创新团队项目经费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或自《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创新团队项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创新团队项目负责人未经南昌研究院同意以股东身份成立公司,创新团队应向南昌研究院返还已经获得的资金支持和其他政策支持的等值资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如创新团队违反《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创新团队项目协议书》相关条例,创新团队应向南昌研究院返还已经获得的资金支持和其他政策支持的等值资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第三方作为创新团队履行《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创新团队项目协议书》义务的保证人,与创新团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六条  创新团队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经费可用于人员经费、差旅费、培训费、耗材费、委托研发加工测试费等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80%、差旅费支出比例不超过15%,培训费支出比例不超过10%。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创新团队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归南昌研究院所有;人员经费、差旅费、培训费等超出部分,由创新团队自行支付。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创新团队项目参与人员可在项目执行期内(一般在项目启动半年内)与南昌研究院签订聘用合同或项目聘用协议,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参照南昌研究院在职人员管理。如创新团队未获得其他项目支持,与南昌研究院签订聘用合同或项目聘用协议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五章 成立公司
       第八条  创新团队须在项目执行期内成立公司,南昌研究院将积极协助创新团队在南昌成立公司,并争取江西省各级科技、人才政策。南昌研究院(或下属对外投资平台)持有创新团队成立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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