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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2018/11/3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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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
 
(一)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 22号)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 36号)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
 
(四)中共南昌县委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县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南发〔2016〕17号)
 
(五)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引智扶优,精英小蓝”计划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
(赣字〔2016〕 2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要求,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着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增强盈利能力,保持竞争优势,助推转型升级,为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增添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部署与精准施策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要求,科学谋划,统筹推进,研究制定系统性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入手,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切实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组织引导,强化协调服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在采取针对性措施、狠抓政策落地、尽快取得成效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要求,从改革开放、创新转型、改进监管、改善服务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
坚持外部扶持与内部挖潜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一方面通过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简政放权等政策举措,有效降低企业外部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引导企业内部挖潜,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保持竞争优势。
三、重点任务
为更好地把握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方向与路径,切实提高专项行动的质量和水平,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十六项工作。
(一)抓好政策出台
1.出台若干意见。按照“情况要摸清、目标要明确、任务要具体、责任要落实、措施要有力”的要求,制定出台若干意见,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
2.制定政策汇编。对中央和省里出台的、目前仍在执行的惠企政策,分门别类梳理汇编,进行专题公布和宣传,形成企业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体系。
3.编印咨询联系表。详细提供每条政策相对应的咨询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企业快捷地“按图索骥”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
(二)抓好动员宣讲
1.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全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号召全省上下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2.深入宣讲政策。省领导带领省直相关部门,及时深入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宣讲政策,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形成全覆盖的政策宣讲体系,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3.加大解读力度。在省内主要媒体全文刊登若干意见,并设立专栏、专刊进行重点解读,让若干意见家喻户晓,更好地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红利。
(三)抓好联企服务
1.开展领导挂点联系企业活动。省、市、县三级“四套班子”领导和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挂点联系企业,省领导联系2-3个工业园区(省委常委、副省长分别联系国家级园区),每个园区联系10家以上企业,市、县领导分别联系本辖区内企业,带头开展政策宣讲,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开展机关干部下企业活动。从省、市、县三级机关抽调干部,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宣传政策、了解实情、解决问题。每个省直部门联系一个工业园区,实现所有园区全覆盖,并选派10名干部作为省领导联系企业的联络员,及时反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3.开展专家精准帮扶活动。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抽调专家学者,组建精准帮扶顾问团,根据各地产业特点,开展企业问诊行动,提供技术咨询。从各金融机构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定向帮扶小组,与各设区市开展形式多样的银企对接活动。
4.开展产业链对接帮扶活动。组织重点骨干企业对上下游配套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技术、产品、劳务对接帮扶,鼓励组建产业联盟,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四)抓好破解难题
1.建立及时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专线电话、传真、邮箱,进一步畅通企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受理企业诉求,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2.建立台账管理机制。对企业反映的各类问题,按照“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逐级梳理,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销号管理。
3.建立分类处理机制。对涉及省级层面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类处理,对能够解决的限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说明原因。
(五)抓好督查考核
1.强化督查落实。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若干意见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实地督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
2.强化总结评估。及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推进落实较好的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给予表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现行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县(市、区)、省直部门服务企业情况进行评估,切实提高专项行动的成效。
3.强化考核问效。对服务企业不到位、执行政策打折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对服务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从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政策宣讲、入企帮扶、破解难题、督查考核4个专项工作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统筹推进本地区的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细化任务举措,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推动重点任务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搞好统筹协调,注重政策衔接,及时总结推广,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各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级干部扎根一线、主动服务的优良作风,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落实政策、破解难题的工作成效,广泛宣传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的鲜活事例,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共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附件:1.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2.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分工表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1日
附件1:
 
 
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更好地支撑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部署,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3.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4.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5.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税、契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6.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7.按国家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国有资本金。(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8.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税费成本,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分别适用免征增值税或出口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南昌海关)
9.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大幅度降低涉企收费
11.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完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中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低温汽车罐车检验检测费、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厂区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
12.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暂停对企业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水利厅)
13.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
14.三年内免收探矿权使用费。将煤、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下调为零;其他矿山企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企业可以申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企业可以申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改委)
15.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6.建立财政性资源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信贷投放、存贷比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17.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贷款流程,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续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切实缩短续贷平均审批时间。对企业是否续贷采用提前1个月办理,并对信誉良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实现“无缝对接”。(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1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积极推广成套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专利权、存货、订单等新型抵押方式。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19.继续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合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规模,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期限由1年延长到2年至3年,财园信贷通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将“税易贷”“油茶贷”“挂牌贷”“续贷保”“电商贷”扩大到市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农工部、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涉农、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比重均不低于30%。金融机构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市县通过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21.对县城、乡镇、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监管指标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2.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指导具备条件的市县设立政府监管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23.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省内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
24.选择具有小微企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的机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支持全国各地私募基金在我省投资,优化企业融资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
25.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担保机构全覆盖。对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利率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和区域性融资担保基金。(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26.加大银行业收费清理工作督查力度,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服务收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合理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27.根据国家部署,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28.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医疗保障内部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工伤出现率低的生产型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29.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0.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项目资助。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进一步放宽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外语、继续教育条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31.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五)适度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32.进一步降低工商用户电价,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平均3.62分钱。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33.扩大电力用户与电厂直接交易试点,力争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超过50亿千瓦时。探索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整体实施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平均购电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34.加快推进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电价调整中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3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峰谷电价政策,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
36.3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执行。3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37.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8.加强对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出台鼓励盘活闲置地优惠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39.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0.支持各地利用废弃厂房集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民营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41.允许物流连锁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实行“一照多址”,并允许分支机构使用省内总部取得的资质证书。允许符合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各地分支机构在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42.开展“互联网+货物运输服务税收管理”试点,对纳入货运平台管理的个体运输户,允许在省内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43.实施省内普货车辆异地年审,鼓励保险机构降低省内货运车辆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江西保监局)
44.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遴选4个物流产业集群纳入省级层面重点推进,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进公路与水运运输“无缝对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南昌铁路局)
45.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建设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支持物流龙头企业开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进园区行动,鼓励园区企业将其物流信息资源整合到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运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46.开展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全省物流企业、工业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广泛推广1.2﹡1.0m标准托盘,鼓励带托运输,发展单元化物流。开展标准托盘区域合作,逐步建立托盘循环共用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47.扩大省级城市配送试点范围,重点在快速消费品、药品、生鲜食品、家电等方面实现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48.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静态衡器,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保证合法转载车辆计重收费后负担不增加。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市场,加大清障施救监管力度。铁路运输钢材按照市场化计费模式,完善装载加固方案,确保铁路钢材运输不亏吨、不欠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南昌铁路局)
49.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加快细化、量化执法标准,不断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法制办)
50.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禁止指定经营。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少到18项。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码头闸口费等不合理费用。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质监局、南昌海关、省商务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1.全力推广实施海关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实现口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减少企业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成本。根据国家部署,下调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实施进出口环节收费正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积极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52.鼓励市县政府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依规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市县政府)
53.支持市县政府通过转贷新增债券等方式筹措的可支配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省级转贷置换债券筹集的资金,应按规定用于清偿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市县政府)
54.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专项资金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15%的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55.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扩大电子退更免试点范围,缩短出口企业退税时间。鼓励市县政府通过设立企业退税周转金,对优质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提前支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商务厅、南昌海关)
56.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严禁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避免银行通过服务收费等手段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57.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对一些确有必要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方式代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58.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政策,支持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允许矿山企业以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的方式存储保证金,缓解矿山企业经营资金压力。矿山企业采用现金方式存储保证金,在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后,扣除应存储总额10%的其余部分可予以全部返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59.简化土地使用权及采(探)矿权有偿处置流程,缩短过户办理时间。暂缓实施除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最晚延缓至2018年12月31日缴清,并免收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复执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60.缩短采矿权价款滞纳金计算期限,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9年1月1日起恢复计算。(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61.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核准和并联核准,明确并公开各环节核准时限和进度。(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
62.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推动相关业务全部进中心,设立企业证照代办服务窗口,实行“双告知”制度,为企业办理证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市县政府)
6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行业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加快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行业监管部门、市县政府)
64.公布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清单,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65.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推动跨部门执法协同,建立工商、税务、质检、食药监、公安等执法信息共享、联动监管执法的机制。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各行业监管部门)
6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违法行为,保护专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自身的维权成本。(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67.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优化价格环境,建立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68.充分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平台,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加大“黑名单”制度推进力度,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约束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
(三)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69.加快企业两化融合,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在全省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评选,对通过验收企业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委)
70.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产业集群发展风险补偿金,调动金融机构3倍以上贷款。省财政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内建筑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1.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引导企业创新管理和营销模式。完善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降成本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72.通过财政资金支持、设区市政府自筹资金、允许国有企业依法处置部分国有资产(包括出让股权)等方式筹措资金,逐步将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切实降低企业负担,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市县政府)
(四)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73.鼓励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省产装备、省内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委)
74.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成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年采购省外转为省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金额累计在1亿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由中小微企业所在市县给予奖励,单个龙头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市县政府)
75.结合对接国家“一带一路”三年滚动计划,推动实施一批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示范工程。设立省级“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基金,扶持企业在沿线国家开拓市场、建设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
76.降低企业参加广交会的展位费,对赴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全额展位费补贴。将省级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列入“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并将产品创汇纳入“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
(五)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77.在全省开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未兑现问题梳理活动,列出清单,分类处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县政府)
78.对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有效解决落实不到位、效果打折扣的问题。在融资、物流、用工、用能、用地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相关部门)
79.健全企业负担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受理机制,明确处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确保企业投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商务厅)
80.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全面开展企业与群众评机关、评岗位活动,并作为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部分。(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人社厅)
附件2:
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分工表
 
 
政策法规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4月25日印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5]36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消除对市场主体不合理的束缚和羁绊。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试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注册。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简化工作流程。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建设“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省工商局牵头,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审改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有关办理手续。对转型后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对转型后企业在政策性担保贷款上给予倾斜支持。加强创业培训辅导,提高初创企业活跃度。(省工商局牵头,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 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落实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激发主体活力
  (五)提高科研技术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省人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配合)
  (六)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省人社厅牵头)
  (七)建立科学的职业资格体系。 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监管措施,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才能,推动形成创业创新蓬勃局面。(省人社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引领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力争每年引领万名大学生创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由每人800元提高到1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对已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九)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免费政策。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整合创建10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各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产业融合。支持农民网上创业,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创建农村科技致富示范基地,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业创新积极性。(省农业厅牵头、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赣商回乡创业创新。 实施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吸引高端海外人才来赣创业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10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推动我省创新升级。启动海外医疗科研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科研机构引进海外医疗科研人才并予以资助。开展引才引智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试点。实施赣商回乡创业工程,加大对赣商回乡创业的财政、税收、融资服务、用地保障、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政策扶持力度。(省人社厅牵头,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就业。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配合)
  三、加大资金扶持
  (十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 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配合)
  (十三)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 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省财政厅牵头)
  (十四)创新融资模式。 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建立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统筹安排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加快设立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加大对初创企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加大宣传推广和辅导力度,帮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创业创新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推动创业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完善融资政策。 强化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融资模式,强化对创业创新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择优筛选部分小微创业园启动小微企业创业风险补偿金试点,引导金融机构为入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企业和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科技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各市、县(区)财政要按规定落实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5%、对促进就业基地75%的地方配套贴息资金。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省人社厅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配合)
  (十七)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包括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提高创业费用补贴标准。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不超过50%提高到60%,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十九)资助优秀创业项目。 鼓励举办各种类型创业创新大赛,主办单位可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各地可推荐评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并给予重点扶持,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江西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10万元。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鼓励各种创投基金给予扶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团省委配合)
  四、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培育众创空间。 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主力,以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电商为载体,培育一批众创空间。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集成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要素,兴办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构。打造60个以高校为主的包括“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新创业实验室”在内的各种形式众创空间,鼓励所在高校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优秀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支持,所需资金从省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平台和载体)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配合)
  (二十一)创新服务模式。 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鼓励和引导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大力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整合众创资源。 鼓励省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校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向创客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使用资源费用可减半收取。支持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合理收费方式,向创客企业提供服务。认定培育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完善成果发布机制,建设成果转化项目库,积极推动网上成果对接常态化,培育扶持一批科技成果转移示范机构,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创客企业转移转化。加大对创新型企业专利申请扶持力度,在申请费用减免、专利资助方面给予倾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根据《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引导与产业化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资助。加快知识产权(专利)孵化平台建设,力争3年内基本覆盖所有设区市。加强创新型企业聚集区维权援助能力建设。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推进创业创新教育。 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创新教育,把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学分制管理。优化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业创新教育示范学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型学院。(省教育厅牵头,省人社厅配合)
  (二十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至1600元。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开展创业创新系列宣讲、咨询服务活动。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省里每年评选1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省人社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六)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鼓励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共同投资建设。全面推动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项目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省直有关单位每年评估10个左右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个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每个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团省委配合)
  (二十七)夯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基础。 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布创业政策,集中办理创业事项,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 (省人社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八)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介作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奖励。(省人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经济发展、创业创新与扩大就业的联动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省政府对贯彻落实情况将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15年7月1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发〔2015〕24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2日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下调工商业电价,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实现工商业用气同价。 (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全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5%。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持有赣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储值卡优惠5%、记账卡优惠2%),再增加2个百分点(暂定执行一年)。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计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1.6元降至1.15元。推进物流企业(个体运输业户)普货道路运输车辆省内异地年审。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负责)
   四、减少涉企收费。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收费项目清减率达到70%左右。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加强信贷支持。扩大信贷规模,争取全年新增贷款2500亿元以上。优化信贷结构,确保今年制造业贷款增速和增量高于去年。全年“财园信贷通”发放贷款300亿元,“财政惠农信贷通”发放贷款100亿元。将工业园区外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纳入“财园信贷通”支持范围。建立企业融资定向对接机制,切实保障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融资需求。8月底前,尚未建立地方政府倒贷机制的市、县(区)要通过设立倒贷基金或财政控股融资担保公司等方式建立倒贷机制。全面推进市、县(区)组建政府性担保机构。(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六、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助。(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七、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重点对新增用电量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行业优强企业给予奖励。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今年25.22亿度直供电交易合同,减轻企业电费负担。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八、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省统计局、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今年重点协调推进88个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重大项目。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参建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将拖延工期、不讲诚信的参建单位列入信誉评价“黑名单”。对省重大项目调度会明确的项目用地,确保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核。对未能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且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实无法保障的重大项目,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由省统筹解决用地。(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之外,其他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审批。凡省级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通过全省网上并联审批系统申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各市、县(区)要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杜绝资金滞留。(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十二、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进度。在国家下达今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的基础上,提前实施13万户左右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省财政安排15.2亿元,对提前实施的改造任务,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先行统一垫付;新增县财政配套补助1.6亿元,由县财政先行垫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十三、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力度。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5亿元,重点支持环鄱阳湖和重点流域的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和运营达标。省财政安排1.92亿元,对百强中心镇污水处理及管网项目进行奖补。鼓励支持设区市自行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新村办、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四、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确保今年新增6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在5月底前全部开工。支持企业采取租赁荒山荒坡的方式建设光伏电站,降低企业投入成本。(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
   十五、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 出台江西省“互联网+”行动计划,设立省级专项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孵化、初创企业补助、商业模式创新等。(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十六、培育消费热点。对组织境外及省外包机、专列来赣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保障供应。设立首期15亿元的养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 (省旅发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南昌铁路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负责)
   十七、促进住房消费。全面落实国家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争取国开行贷款150亿元以上,确保年内完成16.3万户改造任务。推行保障房建设“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实施提贷并举政策,推行全省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一体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力争上半年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70%以上、年底达到90%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国开行江西省分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十八、扩大外贸出口。扩大省级外贸发展基金规模,对今年省产品出口前50位且保持增长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出口企业境外参展、产品认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升级和技术改造等费用,给予相应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九、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以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为重点,在全省组建30个重点产业招商小分队,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招商活动,确保每个月举办1次以上较大规模的对外招商活动。狠抓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落地,认真落实近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省商务厅、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鼓励创新创业。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科技服务业和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大力发展小额担保贷款,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其中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企业最高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等)最高400万元。各市、县(区)要落实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25%、促进就业基地按75%比例配套的贴息资金。 (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一、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加快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鼓励地方盘活闲置厂房,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建设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统一信息平台,年内实现“一证一号”。开通“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为创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咨询服务。 (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二、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在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区,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省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市县财政每平方米配套补助50元。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上述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实化,出台操作办法,确保执行到位;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调度、破解难题,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省政府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中共南昌县委  南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县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发〔2016〕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赣发〔2016〕5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南昌县创新型县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主要指标
(一) 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南昌打造昌九一体化、融入长江经济带、列为国家“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立足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产业发展现状,围绕企业创业创新核心需求,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生态环境为保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与社会协同创新相结合,坚持打通创新链与打造产业链相结合,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实施创新驱动举措为抓手,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高端产业蓬勃发展、人才智力高度密集、创新活力加速迸发的生动局面,提升南昌县(小蓝经开区)的首位度和核心竞争力。
(二) 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县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符合创新要求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创新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到2020年的具体目标是:
全社会研究与发展(R&D)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提高到2%以上;
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有创新活动的企业占比重达到10%以上;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年增长率达到30%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3亿元以上;
创新型经济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家,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6%以上。
二、优化创新发展重大布局
(一)打造创业创新集聚区
以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千亿建筑产业园、2.5平方公里高新技术产业园、地理信息产业园、新洪城大市场为重点,培育“补链”产业,鼓励、引导小微企业走“小而精、小而专”的特色发展道路,打造产业集聚主题式园中园。
(二)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科技重大专项
牢固树立抓科技就是抓经济,抓项目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眼全县重点产业创新驱动发展重大需求,组织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带动作用大、市场开发能力强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申报科技重大专项,全程为企业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三)做强做大优势特色产业
坚持从“常规推动”迈向“示范引领”,从“拼争进位”
到“转型跨越” 增创优势再拓升级空间。打造新型工业化标志区、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试验区、低碳生态经济先行区。南昌县产业发展从“初具规模”迈向“集群集聚”。工业发展提档升格,做强做大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和生物医药等三大主导产业。在全省率先设立县域创投基金和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全省首家“中”字头科研机构—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成功入驻,集成电路等新兴产业实现从无到有。
  对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加大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企业(基地)的新兴产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给予依托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县科技局牵头,区经发部、县工信委配合)
三、 提升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究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
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达化的主体。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不断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军。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县科技局牵头)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投产后给予10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奖等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项,按照市奖励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鼓励我县企业加入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在研发中使用平台内的科学仪器设备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经上级认定,我县按省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10万。(县科技局牵头)
(二) 大力推动企业协同创新
坚定实施科技大开放战略,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把招才引智作为推动科技协同创新的重要抓手,鼓励支持企业跨区域开展科技协同创新。加强科技对外交流合作的统筹协调,把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统一、互相促进,增强科技协同创新的实效。
四、激发创新创业潜能活力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上级认定为科技“小巨人”的县内企业给予10万元培育建设经费。对获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级鄱阳湖示范基地,给予省、市奖励4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县科技局牵头)
五、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对企业和个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10000元、2000元、600元的补助。(县科技局牵头)
对专利实施产业化并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专利实施产业化并列入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县科技局牵头)
六、鼓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发展技术市场
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县(区)建设新型产业研究院,与县(区)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对我县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登记合同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交易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县科技局牵头)
(二)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
转移示范机构给予40%配套补助,最高配套不超过10万元。(县科技局牵头)
七、 加快聚集创新创业人才
(一)完善人才引进机制
对获批新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给予建站补助3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5万元;对获批新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进站院士科研资助50万元。(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科技局配合)
 对市政府聘为“洪城特聘专家”所属南昌县项目,县政府将奖励每名洪城特聘专家10万元,其中5万奖励项目招聘单位,5万奖励专家本人。(县科技局牵头) 
对落户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实施“洪城计划”的项目,按照入选“洪城计划”人才项目A类(重点推荐)、B类(优先推荐)、C类(一般推荐)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县科技局牵头)
(二)支持科研团队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建设经费。对入选为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创新人才等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费。(县科技局牵头)
八、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创新发展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任第一组长,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创新型县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重大政策。重点重大科技项目(工程)的实施督导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主要负责建设创新型县区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创新政策
统筹梳理现有科技创新政策,进一步消除不利于科技创新的制度政策障碍。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县直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加强各项政策的兑现力度,提高政策执行力。
(三)强化督导考核
县统计部门要协同科技部门把创新型县区建设的重要指标数据纳入统计目录,与国民社会经济指标同步进行统计,为建设创新型县区提供数据,不断增强各地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
 
 
 
 
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引智扶优,精英小蓝”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引领我区发展,打造“创新小蓝”、“创业小蓝”品牌,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引智扶优,精英小蓝”计划主要引进符合小蓝经开区汽车汽配、生物医药、电机电器等主导产业或动漫文化、新材料等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智扶优标准
第三条 本计划所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特指在我区工作或为我区服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业绩显著,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力,且所工作或服务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我区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中,柔性引进为我区服务的,应在我区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或每月不少于1周。具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
3、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领军人才;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赣鄱英才555工程”入选者、“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洪城计划”入选者、“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
5、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暂时不能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的,须书面承诺入驻后1年内取得相关专利;
6、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工作经历并在其中担任中高级研发和管理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的工作经历并在其中担任中高级研发和管理职务1年以上的研发、管理专家;
7、引进后“五险一金”在我区缴纳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或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8、在某一技术工种上拥有国内领先能力水平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9、我区急需、紧缺专业,经评审认定的优秀创新创业者。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四条 引才奖励。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凡一次性引进经市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3人以上(含)的,在市级奖励3万元的基础上给予用人单位2万元奖励。对机构、社会团体和自然人推荐介绍并成功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1人以上,且高层次人才开展了实际创新创业项目的,在市级2万元奖励基础上给予其1万元奖励;所引进的人才是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在市级6万元奖励基础上给予4万元奖励;所引进人才经我区推荐并成功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在市级6万元奖励基础上给予其10万元的奖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须满3年。
第五条 创新扶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平台建设支持、科技项目资助、创新成果奖励和工作补贴。
1、科研平台建设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分别按国家级100万元或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对获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在市级补助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3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5万元;对获批新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在市级补助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进站院士科研资助50万元。
2、工作补贴和奖励。对掌握核心技术且有贡献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积极争取市级工作补贴,即两院院士每月5000元,“千人计划”入选者每月3000元,其他科技人才每月1000—2000元。对我区申报新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两院院士奖励100万元,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奖励50万元,省“赣鄱英才555工程”入选者奖励10万元,市“洪城计划”入选者奖励5万元。
3、大力支持专利创新能力。企业和个人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发明专利的,区有关部门将积极协助申报市级奖励,并根据市里奖励标准按1:1比例予以奖励。
4、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列入“小蓝之星”优秀人才候选人。该奖项每2年评选1次。
第六条 住房优租、安家补助、购房补贴。
1、住房优租。凡来我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用南昌县高层次人才公寓,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租期不超过3年,未在南昌县高层次人才公寓租房的,小蓝经开区按照南昌县高层次人才公寓租金价格进行补贴。已享受安家补助的,不再享有住房优租政策。
2、安家补助。小蓝经开区积极协助来我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市级安家补助。即对院士或相当于院士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补助100万元;对国家级领军人才或相当水平的人才,给予安家补助50万元;对省级领军人才或相当水平的人才,给予安家补助30万元。安家补助由市和区按1:1分担,分3年拨付到用人单位。
3、购房补贴。凡来我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满3年并在南昌县购房的,我区积极协助申报市级购房补贴,经市认定后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按购房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购房补贴由市和区按1:1分担。
第七条 创业支持。为高层次人才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启动资金资助、办公用房补贴、风险投资、融资贷款贴息、财税优惠。
1、启动资金资助。对在小蓝经开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根据创业项目等级,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启动资金,并积极争取市级启动资金资助。
2、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小蓝经开区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提供100~3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贴,租金按照最高不得超过20元/平米/月标准给予三年补贴。企业所需面积由开发区相关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商定,享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优惠期内不得对外转租。
3、风险投资。小蓝经开区组织鼓励优质创业投资机构入驻我区,联合我区企业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对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4、融资贷款贴息。对获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积极争取市级贷款贴息支持。并按市级贷款贴息额的50%给予配套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奖励。
①凡来我区新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100%、90%、80%给予三年奖励。
②凡经我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区内工作或服务满3年的,前3年按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至个人;第4、5年按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至个人。
第八条 优惠待遇。
1、来我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享有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国境、医疗保健、在职培养等方面优惠待遇,可优先推荐担任中央、省、市直接联系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津贴,授予政府荣誉。
2、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为在孵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代办等服务。员工评定职称不受指标限制。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评审认定,由区党群工作部牵头组织,原则上每年3、9月份各组织申报、评审一次。
第十条 申报。由项目单位提供高层次人才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在我区工作凭证、投资落户协议或工作(服务)合同(协议),以及创业者个人简历、创业团队基本情况及相关履历证明材料、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知识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区党群工作部提出资格认定及项目认定申报。
第十一条 审核。区党群工作部会同经济贸易发展局、招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确认。经评审组审核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及项目由区党群工作部报党工委、管委会相关会议审批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计划在小蓝经开区管委会领导下,由区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涉及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职,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 除已明确资金来源的外,各项激励政策资金均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同一事项已享受本计划之外的小蓝经开区其它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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